(2017)豫08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与焦作市路通液压附件有限公司、王利民、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焦作市路通液压附件有限公司,王利民,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乡上白作村。负责人李法利,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小勇,该信用社员工。被执行人焦作市路通液压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长安路111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利民,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百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焦作市路通液压附件有限公、王利民、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海燕审 判 员 程志猛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