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熊喜生与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喜生,刘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熊喜生,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刘志华,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喜生与被执行人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志华下落不明,查封的财产无法变现,本案执行债权20万元及利息。剩余债权2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98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程艳红审判员 胡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