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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1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翁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某,陈某,黎雅,陈舟雄,温州市瓦市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1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某,男,2004年5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某,男,2004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黎雅,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雄,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温州市瓦市小学,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康乐坊215号,组织机构代码:470560256。法定代表人:吴孔裕。关于申请执行人翁某与被执行人陈某、黎雅、陈舟雄、温州市瓦市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1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2364.8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1285.47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翁某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某、黎雅、陈舟雄、温州市瓦市小学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陈某未满十八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采取布控措施。被执行人温州市瓦市小学已在本案申请执行前支付赔偿款41593.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黎雅、陈舟雄的护照及港澳通行证已由本院依法向鹿城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提请宣布作废。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黎雅、陈舟雄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决定书,于同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随后,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某、黎雅、陈舟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翁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14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