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651号原告:赵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苟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军贤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