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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651号原告:赵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苟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军贤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