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华英与李家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华英,李家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090号原告:邱华英,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家灿,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邱华英与被告李家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邱华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邱华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华英负担。审判员 林超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泉源速录员 尤杭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