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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华英与李家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华英,李家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090号原告:邱华英,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家灿,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邱华英与被告李家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邱华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邱华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华英负担。审判员  林超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泉源速录员  尤杭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