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与周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周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749号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古胜小区*幢西首第二间门面房。经营者:杨礼平,女,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泽峰,该超市经理。被告:周国祥,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与被告周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负担。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