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晓晨与王立强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晨,王立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256号原告:魏晓晨,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立强,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魏晓晨诉被告王立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魏晓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晓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晓晨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