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威海金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金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先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998号申请人:威海金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白桦,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先建,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威海金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先建、原晓青、张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金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金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先建名下位于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尹格庄村16号楼门市房1号房产一处(权属证书号码:荣房权证石岛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先建名下位于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尹格庄村16号楼301室房产一处(权属证书号码:荣房权证石岛字第××号);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四、查封期间,对被查封财产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分。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萌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