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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建平与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宁鑫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宁鑫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包世琼,王华,王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195号原告:吴建平,男,汉族,1961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彭大山。被告:遂宁鑫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新市场。法定代表人:罗克军。被告:包世琼,女,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王华,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王学(曾用名王海学),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吴建平诉被告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宁鑫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包世琼、王华、王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吴建平于2017年8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吴建平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