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XX与乔治峰、王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乔治峰,王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384号原告:王XX,男,住东明县。被告:乔治峰,男,住东明县。被告:王永丽,女,住东明县。原告王XX与被告乔治峰、王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XX负担。审判员 程志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