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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XX与乔治峰、王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乔治峰,王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384号原告:王XX,男,住东明县。被告:乔治峰,男,住东明县。被告:王永丽,女,住东明县。原告王XX与被告乔治峰、王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XX负担。审判员  程志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