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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吕兰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郭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吕兰香,郭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文化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8081466-9。主要负责人:陶俊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重新鉴定、代为选定鉴定机构、代为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兰香,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重新鉴定、代为选定鉴定机构、代为上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华,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兰香、郭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兰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吕兰香各项损失合计145390.05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三、上述款项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负担。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吕兰香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艳华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喻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