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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71民初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溪市万盛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平阳县鸿润皮业有限公司、洪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万盛达化工有限公司,平阳县鸿润皮业有限公司,洪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71民初4506号原告兰溪市万盛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马涧镇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盛永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佳琳,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系公司员工。被告平阳县鸿润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南溪制革工业区南革路27号。法定代表人洪建明,总经理。被告洪建明,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万盛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鸿润皮业有限公司、洪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万盛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平阳县鸿润皮业有限公司、洪建明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万盛达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平阳县鸿润皮业有限公司、洪建明人民234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