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达诺兴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王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达诺兴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065号原告:北京达诺兴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东。被告:王忠民,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达诺兴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王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达诺兴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达诺兴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北京达诺兴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玉民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