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继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王继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69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王继烈,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王继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继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继烈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其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继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郝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