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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翠萍与段云腾、汪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萍,段云腾,汪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王翠萍,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被执行人段云腾,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被执行人汪增,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沛居民,住沛县。本院作出的(2012)榆民四初字第110-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变价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审判员  于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瑞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