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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法彩涂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法彩涂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法彩涂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培,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富,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法彩涂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民终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东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