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59330910-9。法定代表人: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77991080。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60元、执行费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3执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新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