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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曹秀华、张红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华,张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曹秀华,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红玉,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秀华与被执行人张红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72669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张红玉支付案件款65000元,剩余款项不再主张,现已履行完毕,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9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