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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6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迮宗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陈礼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迮宗玉,陈礼志,南京垅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崇静,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迮宗玉,女,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礼志,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垅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金桥南路A1159号。法定代表人:李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将,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迮宗玉、陈礼志、南京垅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迮宗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保南京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贡永红审判员  王剑飞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