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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334号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雪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方睿,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雨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雨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