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执1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万平与王俊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万平,王俊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万平,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俊媛,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申万平与被执行人王俊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俊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俊媛所有的力帆牌轿车豫A4KL**予以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