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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阳建秋与刘念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建秋,刘念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阳建秋,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刘念湘,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阳建秋与被执行人刘念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阳建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念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念湘公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念湘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念湘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有房产登记,但该案标的不大,不宜对被执行人房产强制执行,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工商登记部门暂无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部门暂无车辆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念湘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阳建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念湘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阳建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代理审判员  邓卫锋代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