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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赖吉泉与季小杰、徐晓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吉泉,季小杰,徐晓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民初1997号原告:赖吉泉,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季小杰,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徐晓雪,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赖吉泉与季小杰、徐晓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季小杰、徐晓雪归还货款61351.45元及相应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季小杰分别于2015年1月31日、2月1日、2月5日、3月19日、3月27日、4月26日、4月28日、6月28日(四次)、8月7日向赖吉泉经营的商店购买水电材料12次,共欠材料款61351.45元至今未还,有季小杰在销售汇总表上签名为证。另查明,季小杰与徐晓雪于199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季小杰、徐晓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赖吉泉货款人民币61351.45元及相应利息(从2017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季小杰、徐晓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小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一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