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尚碧与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碧,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6023号原告:李尚碧,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爱缘,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涛,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李尚碧诉被告张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黄涛偿还原告李尚碧借款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6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黄涛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3月15日前还清。至今被告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尚碧借款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黄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柔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