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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山县周党镇闵湾村第三村民组与罗山县众盛绿色综合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县周党镇闵湾村第三村民组,罗山县众盛绿色综合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周党镇闵湾村第三村民组。闵湾村第三村民组代表人张定亮,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罗山县众盛绿色综合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罗山县。法定代表人詹才银。申请人罗山县周党镇闵湾村第三村民组与罗山县众盛绿色综合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52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山县众盛绿色综合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华审 判 员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书 记 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