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洪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604号被执行人:卢洪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卢洪海罚金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新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洪海送达了本案的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传唤其到庭履行义务,上述被执行人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偿还欠款及书面申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应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拘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相应条款规定,应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但被执行人仍在服刑期间,拘传、拘留无法实施。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做出如下查控措施:于2017年2月22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房产等进行了查询;卢洪海交纳了罚款45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卢洪海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恩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