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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得果申请执行李义丰为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得果,李义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李得果,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24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义丰,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4日,住邓州市。关于李得果申请执行李义丰为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义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李义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李义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得果撤回执行申请,并出具结案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