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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宗翠、四川诺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翠,四川诺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6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宗翠,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1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诺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73998-7。法定代表人:晏礼洪。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宗翠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1056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诺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诺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雅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