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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洪长江与被告李广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长江,李广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928号原告:洪长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庆玲,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菲,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长江与被告李广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洪长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长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洪长江负担。审 判 长 张鹏程人民陪审员 郭俊芳人民陪审员 薛   丽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晓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