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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宫良策、付忠抢劫罪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良策,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38号被执行人:宫良策,男,199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付忠,男,200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宫良策、付忠因犯抢劫罪,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辽0281刑初603号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是二被执行人各并处罚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宫良策、付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宫良策、付忠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宫良策、付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需要退还物品亦未随案移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逄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