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宫良策、付忠抢劫罪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良策,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38号被执行人:宫良策,男,199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付忠,男,200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宫良策、付忠因犯抢劫罪,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辽0281刑初603号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是二被执行人各并处罚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宫良策、付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宫良策、付忠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宫良策、付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需要退还物品亦未随案移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逄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