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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1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成禄与沈继才罗文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禄,沈继才,罗文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947号之一原告:张成禄,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提斯,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继才,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罗文容,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富礼,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禄诉被告沈继才,罗文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禄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成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张成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