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顺兰、胡朝香等与卢斯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顺兰,胡朝香,欧某1,欧某2,卢斯池,李剑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395号原告:周顺兰,女,汉族,1953年7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广南县,原告:胡朝香,女,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欧某1,男,汉族,2003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欧某2,男,汉族,2009年7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欧某1、欧某2的法定代理人为原某。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铸,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斯池,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李剑鹏,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110-111、206-208。负责人:唐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顺兰、胡朝香、欧某1、欧某2与被告卢斯池、李剑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顺兰、胡朝香、欧某1、欧某2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顺兰、胡朝香、欧某1、欧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顺兰、胡朝香、欧某1、欧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2元,减半收取5211元(缓交),由原告周顺兰、胡朝香、欧某1、欧某2负担。审判员 黄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之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