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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少华与张掖市绿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少华,张掖市绿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998号原告:于少华,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被告:张掖市绿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园艺场院内。法定代表人:贾廷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少华与被告张掖市绿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公司歇业,无具体办公地址,本院告��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桂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