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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波与黄福寿、陈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黄福寿,陈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波,男,生于1973年,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黄福寿,男,生于1975年,彝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铁锁乡。被执行人陈美秀,男,生于1978年,彝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铁锁乡。关于杨波申请执行黄福寿、陈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4日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波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黄福寿、陈美秀银行存款账户,二被执行人全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到20.00元,其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2543.00元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执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白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