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刘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刘建,罗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3栋21-3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3874-2。法定代表人:阳炘玲,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9号重汽销售公司办公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6591408-2。被执行人:刘建,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罗红梅,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刘建、罗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轮候查封了登记被执行人罗红梅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文慧路17号香槟花园7幢10-6号房屋一套、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罗红梅名下的车牌号为渝B×××××轿车一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限制其高消费,并将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故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康忠亮执行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执行助理刘学亮书记员 何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