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张素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张素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8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8480571944。代表人:顾小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霞,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张素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添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