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维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137号原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叶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天然,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斌,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维民,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维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14.9元,由原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