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焕全、邱启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焕全,邱启芳,闵祖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焕全,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启芳,女,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全(系邱启芳丈夫),住宜城市新建街**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祖国,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宜城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林,系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上诉人李焕全、邱启芳因与被上诉人闵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闵祖国主张2010年至2011年共分四次分别出借给李焕全35万元、10万元、14万元、21万元,期间李还款四次。2015年1月25日,经结算,李焕全给其出具一张86万元的借条。李焕全则抗辩称出具该借条属实,但该借款系一笔新发生借款且并未实际交付。综合各自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即为诉争86万元借条是结算后的债权凭证还是一笔新的借款。庭审中对于闵祖国最初出借给李焕全的借款是80万元还是后三笔计45万元,各自陈述不一,李焕全否认第一笔35万元借款的真实性。其次,对于还款,闵祖国主张只还了四笔,有现金有转账,李则称后三笔共计45万元借款的本息已全部还清;同时2010年11月26日其转账给闵祖国妻子的10万元不是还款,而是借给闵祖国的借款,该10万元到底是还款还是借款以及45万元借款的偿还情况不清。综上,原判采信闵祖国的主张,认定86万元借条系结算后出具的债权凭证,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焕全、邱启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褚玉梅审判员 何绍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