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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郑伟与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伟,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俊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执458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5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未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