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保山与刘红军、万映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保山,刘红军,万映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46号申请人董保山,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刘红军,男,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万映宾,男,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董保山申请执行刘红军、万映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保山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红军、万映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207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4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