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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与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福安市恒兴船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福安市恒兴船业有限公司,尤长兴,陈惠琴,尤柳斌,陈成木,尤长荣,林珠英,林榕,尤玉梅,尤长智,陈美云,苏义声,林春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3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虹桥街钟山东路23号。负责人:余传,行长。被告: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长岐。法定代表人:尤长兴。被告:福安市恒兴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奎住村亭沿头。法定代表人:苏义声。被告:尤长兴,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惠琴,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尤柳斌,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成木,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尤长荣,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珠英,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榕,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尤玉梅,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尤长智,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美云,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福安市。被告:苏义声,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春贵,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与被告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福安市恒兴船业有限公司、尤长兴、陈惠琴、尤柳斌、陈成木、尤长荣、林珠英、林榕、尤玉梅、尤长智、陈美玉、苏义声、林春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劲松审 判 员  李 锦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