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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6民初980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女,生于1995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李燕,女,生于1987年8月9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绵阳市馨怡物业公司)诉被告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昌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被告李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本金1750元,公共能耗费72元,违约金87元,共计1909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日与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尔玛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尔玛一标段(A、B、C、G、H、F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由原告向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尔玛社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等级为三级,物业服务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每月0.40元;另外,合同还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约定了每户每月2.00元标准向乙方支付本管理区域的单元楼道照明用电和公共照明用电费用。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应缴费用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为涉案小区B区13栋2单元601号业主,该房建筑面积为121.52平方米。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已累计拖欠36个月物管费,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本金1750元,公共能耗费72元,违约金87元,共计1909元和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被告李燕辩称:我所居住的房屋长期漏水,多次向原告及尔玛社区等部门反映要求维修无果。原告什么时候维修好我的房子,我就交清物管费,否则,我就不交物管费。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燕居住的永昌镇尔玛小区B区13栋2单元601号房屋属于安置房,该房是被告通过政府组织的公开摇号并按照规定缴付部份房款后取得的所有权。原告于2014年1月3日与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尔玛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尔玛一标段(A、B、C、G、H、F区)《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由原告向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尔玛社区A、B、C、G、H、F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等级为三级,原告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产权人、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为:1、物业共用部份的维修、养护;2、物业共用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管道的畅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6、装饰装修的管理服务;7、车辆停放场地环境卫生维护;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9、为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以下有偿服务:业主物业专有部位维护维修服务,业主物业专有设施的维护维修服务,室内清洁卫生,家政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乙方与接受有偿服务人另行约定。物业服务质量与标准约定为:按《绵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三级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根据《绵价费(2004)56号》,住宅0.40元/平方米/月,营业用物业1.0元/平方米/月,另合同约定业主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和代收的相关费用,应按缴纳费用总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及时缴清应缴费用。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为涉案小区B区13栋2单元601号业主,该房建筑面积为121.52平方米,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已累计拖欠36个月物管费,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本金1750元,公共能耗费72元,违约金87元,共计1909元以及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复印件、安置房交房通知书、原告代理人及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居住的尔玛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所居住的小区业主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的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原告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0.4元/平方米向原告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36个月物业费本金1750元和公共能耗费72元,是违约行为;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费本金1750元和公共能耗费72元共计1822元以及承担本案受理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居住的房屋是“5.12”特大地震后山东省援建的安置房,而不是由原告或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其漏水等房屋质量瑕疵系由政府统筹资金维修,而不是由原告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负责维修。故原告辩称其所居住的房屋长期漏水,什么时候原告维修好其房子才交清物管费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另,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加强物业服务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被告所居住的小区属于新建小区,系援建房屋,其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被告也应给予原告公司一定的理解和支持,小区的物业环境也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据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未实际发生的公告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燕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822元;二、驳回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田永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