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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字第922号原告:蚌埠市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00号。法定代表人:马光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利,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宁,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岩,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马光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岩,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东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蚌埠市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邹万祥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闻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