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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生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生俊,韩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赵生俊,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市建总公司家属院1号楼1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112290017被执行人韩延林,男,汉族,延安市洛川县人,现住延安市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3楼,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012060010赵生俊申请执行韩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延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力,申请执行人赵生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延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延林偿还申请执行人赵生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案件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韩延林欠申请执行人赵生俊200000元,从2017年5月15日起韩延林每月给付申请人赵生俊10000元至欠款付清止;二、被执行人韩延林给付申请执行人赵生俊案件受理费3140元;三、申请人执行人赵生俊自愿放弃其它请求。案件受理费3140韩延林己付,案件执行费2900元韩延林己缴纳。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49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雷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