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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耿青贡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青贡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青贡,男。2017年2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青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青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耿青贡醉酒驾驶晋MG×尼桑牌轩逸轿车沿运解旅游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常平高速口东200米处,将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行人侯某某撞击致死。经检验耿青贡血液乙醇含量165.26mg/100ml,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耿青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耿青贡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耿青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青贡2017年2月3日18时30分许,醉酒驾驶晋MG×尼桑牌轩逸轿车沿运解旅游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常平高速口东200米处,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侯某某撞击致死。经检验耿青贡血液乙醇含量165.26mg/100ml,被告人耿青贡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被告人耿青贡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2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第140802201700162号登记表及接警信息,证实收到耿青贡的报警,一辆车牌号为晋G×的小型轿车,与行人在解州曲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人。2、被告人基本情况、身份核查表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耿青贡,男。3、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耿青贡为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4、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3日18时30份许,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值班人员接到指挥中心报警:“去解州曲村路口一辆小车与行人发生相撞,行人死亡,请速到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传唤耿青贡到盐湖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对其进行了询问,耿青贡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公安局于2017年2月4日对耿青贡刑事拘留。5、2017年2月3日、2月4日(两份)耿青贡供述,主要内容:我是党员,党关系在河南省义马市。我知道口头传唤我到交警队的原因,2017年2月3日18时30份许,我驾驶晋MG×小车在常平发生交通事故了,发生事故时,我驾驶的晋MG×小车车主是我,我有汽车驾驶证,也交了强险。2017年2月3日18时许,我从解州董家庄我战友家吃完饭后沿运解旅游线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回银张村,当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路上的行人撞伤,行人当场死亡。我就将车停在路边,下车后赶紧打110报警,等120到现场后确认行人已经死亡。等一会你们就来了,事故发生前,没有发现路上的行人,我就没有看见她在路上干什么,我当时的车速是50KM,发生事故时,我喝了二两白酒,当时车上就我一个人,路面上没有其他情况。6、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笔录登记表及检验鉴定委托书、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鉴定意见鉴通字【2017】000001号通知书,鉴定意见是送检的耿青贡血中乙醇含量为165.26mg/100ml.7、对晋MG×小轿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计制动性能进行鉴定检验鉴定委托书书、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鉴定意见鉴通字【2017】0000002号通知书,鉴定意见为晋MG×轩逸牌小型轿车制动系统正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制动的要求;晋MG×轩逸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刑事速度约为24.47m/s,即88.10km/h.8、对侯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检验委托书对侯某某的尸体进行检验。9、2017年2月6日检验鉴定结论告知笔录,证实告知耿青贡晋MG×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为88.10km/h。2017年2月6日检验鉴定结论告知笔录,证实告知耿青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26mg/100ml。10、鉴定意见报告送达及告知通知书,证实将关于盐公司法鉴尸检字201710号鉴定意见报告送达给耿青贡。鉴定意见报告送达及告知通知书,证实将运城道交所2017车鉴字第7号鉴定意见报告送达给候某1。鉴定意见报告送达及报告通知书,证实将运公司法鉴酒精字201711号鉴定意见报告书送达给候某1。11、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盐)公(司法)鉴(尸检)字【2017】10号鉴定书,尸表检验分析认为:侯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12、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酒精)字【2017】11号酒精检验报告,送检的耿青贡血中乙醇含量为165.26mg/100ml。13、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运城道交所【2017】车鉴字第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晋MG×轩逸牌小型轿车制动系统正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制动的要求;2、晋MG×轩逸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刑事速度约为24.47m/s,即88.10km/h.1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现场检测编号2017000009号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耿青贡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1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关于“2.3”死亡一人交通事故初步认定及“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初步调查情况:2017年2月3日18时30分许,耿青贡醉酒驾驶晋MG×小车沿运解旅游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行人侯某某当场撞死,形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经研究:耿青贡醉酒驾驶车未确保安全,初步认定负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16、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运盐公交认字【2017】第0003号认定书,交警大队认为:耿青贡醉酒驾驶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某无责任。17、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回证证实将交通事故认定结果送达给耿青贡。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证实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结果送达给候某1。1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现场。19、驾驶证及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证实耿青贡是醉酒驾驶。20、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身份。21、运城市盐湖区解州曲村村民居委会出具的委托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候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侯某某因车祸死亡,候某1代领赔偿金26万元。22、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曲村村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侯某某家中情况。23、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曲村村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侯某某已经死亡并于2017年2月8日下葬。24、2017年2月7日道路交通事故赔调解协议书,证实耿小红赔偿候某126万元,互不追究法律责任。25、2017年2月7日、2017年7月11日候某1出具的两份谅解书,证实对耿青贡家属赔偿对方2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耿青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青贡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青贡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青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丽生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人民陪审员 曹   红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红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