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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3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爱珠与姚素兰、倪林娣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爱珠,姚素兰,倪林娣,倪有娣,倪根生,倪建国,倪建华,倪建美,倪建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3556号之一原告:叶爱珠,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新、邵灿秀,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素兰,女,194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华,系姚素兰儿子。被告:倪林娣,女,193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倪有娣,女,194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告:倪根生,男,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婉珍,系倪根生妻子。被告:倪建国,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华,系倪建国弟弟。被告:倪建华,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倪建美,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华,系倪建美哥哥。被告:倪建成,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爱珠诉被告姚素兰、倪林娣、倪有娣、倪根生、倪建国、倪建华、倪建美、倪建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告叶爱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姚素兰、倪林娣、倪有娣、倪根生、倪建国、倪建华、倪建美、倪建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爱珠撤回对姚素兰、倪林娣、倪有娣、倪根生、倪建国、倪建华、倪建美、倪建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叶爱珠负担。审 判 长  瞿燕萍人民陪审员  徐亚兰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