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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颜孔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颜孔敏,江海英,嵇斌,陈威,江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谢文。被执行人颜孔敏。被执行人江海英。被执行人嵇斌。被执行人陈威。被执行人江海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颜孔敏、江海英、嵇斌、陈威、江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27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7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颜孔敏、江海英、嵇斌、陈威、江海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人民币241066.59元,并支付诉讼费4916元、申请执行费358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嵇斌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金辉大厦、泽国的不动产,因属于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江海燕与他人共有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街道五龙小区、太平居万昌商城、太平街道县前街、城关镇中城居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威与他人共有坐落于碧水苑8幢1单元601室、中华北路中华大厦的房屋。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嵇斌有牌号为浙J×××××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陈威所有的浙J×××××、浙J×××××、浙J×××××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颜孔敏在在浙江贺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陈威在温岭市华都小宾馆100%的股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威、江海燕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查控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5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戴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