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爱乐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北京爱乐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3718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爱乐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016房间。法定代表人:朱梓灏,职务不详。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爱乐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爱乐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爱乐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冬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