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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荆纪海与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纪海,王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荆纪海,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大同镇。被执行人王小强���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荆纪海与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荆纪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2元,案件执行费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小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划拨,判决义务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鲁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