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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于某1、于锡泽等与于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于锡泽,于某2,于某3,于某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258号原告:于某1,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朱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锡泽,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于锡泽,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某2,男,60岁,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某3,女,52岁,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某4,女,49岁,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1、于锡泽与被告于某2、于某3、于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1、于锡泽提出书面���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1、于锡泽撤回对被告于某2、于某3、于某4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