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于某1、于锡泽等与于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于锡泽,于某2,于某3,于某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258号原告:于某1,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朱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锡泽,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于锡泽,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某2,男,60岁,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某3,女,52岁,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某4,女,49岁,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1、于锡泽与被告于某2、于某3、于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1、于锡泽提出书面���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1、于锡泽撤回对被告于某2、于某3、于某4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立波 来源: